與其要求發電輸電分離,不如擴大營運規模
東京--(美國商業資訊)--日本政策分析與研究頂尖專家Akihiro Sawa就日本國家能源政策發表了自己的見解,提議建立日本能源與核能政策新架構,為福島第一核電站事故提供賠償,並有必要確保穩定供電。
福島第一核電站事故突顯了日本國家能源政策(特別有關核能方面)存在責任不明的情況。菅直人政府在處理核事故並制定賠償方案方面,始終維持避免承擔最終責任的立場。
菅直人政府5月推出的賠償計畫規定,東京電力公司(TEPCO)(一家民營公司)承擔主要賠償責任,而政府為TEPCO提供所謂的「後勤支援」。由於賠償計畫未設定TEPCO賠償總額上限,其核損害賠償債務勢必要數十年才能還清。因此,身為一家電力公司,TEPCO的財務與員工業績將遭受重創。
儘管日本政府可在特殊情況下(如「穩定供電受到威脅」)為TEPCO提供經濟援助,任何此類援助計畫與其他實際執行《核損害賠償法》的計畫方案一樣,可能會受到反對花費公款人士的強烈抵制。而且,獲得非公開發行公司融資及發行企業債券也變得不可能。只要政府繼續堅持已選定的私營公司繼續核能發電政策,目前的賠償計畫便無法長久實施。該賠償計畫必須在未來幾年內進行審查與修改。
審查賠償方案需考慮以下兩點。首先,不應將受害者置於孤立無援的狀態,需要建立日本政府與TEPCO承擔共同賠償責任的新體制。必須對日本政府與TEPCO共同負擔的責任做出明確規定,才能消除自《核損害賠償法》頒佈以來所存在的含糊不清情況。在獨立調查委員會研究個中因果關係後,方可決定應當由哪一方支付多少賠償金。日本政府應透過發行政府補償債券的方式來支付賠償金,之後,TEPCO在確保不會破產的前提下,按照調查委員會決定的數額支付賠償金。
其次,政府應當資助具有繼續供電法律責任的電力公司。既然TEPCO必須繼續長期支付賠償,獲得新的資金支援來源在實務上存在困難。而且,由日本政府制定的賠償計畫規定其他電力公司需承擔賠償費用的一部分。這一安排並非法案規定,而草率依賴這種安排,將使私人投資及其他電力公司的融資受損。
為了能在將來數十年繼續支付賠償金,我們必須冷靜考慮TEPCO是否應當繼續存在。以這種方式將TEPCO判處「無期徒刑」,勢必延誤這家民營公司恢復元氣、挫傷員工士氣、並使其難以吸引員工,進而重創其核心供電業務。更為合理的方法是在不久的將來,將該公司拆分為一家負責賠償的組織及一家負責繼續供電的組織。
如果TEPCO拆分為兩家組織:一家接管賠償責任,另一家尋找新投資以進行發電,後者即可以更大規模發展業務營運,以充分滿足其繼續供電的基本義務。新公司應當跳出在日本特定地區享受壟斷地位的地區電力公司的傳統架構。隨著服務規模擴大,新公司在能源公司(包括核電站)最佳選址以及緊急情況下靈活採購與分銷電力等方面的能力更強。以更大規模發展業務營運將幫助該公司吸收資金,以更低成本向發電系統投資,從而幫助穩定電價。
為維護受害者利益並確保長期穩定供電,當務之急是進行產業重整,建成能夠維持能源成本及能源量的強大民營實體,而非將組織拆分為更小單位,一味追求革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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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的完整原始版本刊登於《WEDGE》7月刊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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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其要求發電輸電分離,不如擴大營運規模》,Akihiro Sawa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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