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佛--(美國商業資訊)--MPEG LA, LLC今天宣布已有25家公司就HEVC授權條款達成協議,該授權條款作為HEVC專利組合授權(HEVC Patent Portfolio License)的組成部分,預計將於2014年初公布。該協議附有摘要,最終協議尚未敲定。
高效率視訊編碼(HEVC,又稱H.265和MPEG-H Part 2)是一種旨在透過更高速度和容量提升視訊編碼效率的標準,以造福網際網路和行動服務提供者及消費者。據估計,HEVC還能為4K和8K Ultra High Definition電視(UHDTV)提供下一代更高解析度的高畫質電視(HDTV)視訊顯示。
MPEG LA總裁兼執行長Larry Horn表示:「正如預期的那樣,HEVC授權將採用先進的最新型專利池授權方式,並透過淺顯易懂的條款,將該技術在盡可能短的時間內推向最大的潛在市場。MPEG LA向展開通力合作的專利持有人致敬,這些持有人不斷致力於達成共識,為方便HEVC採用者推出聯合專利授權。正因為他們的不懈努力,從市場上各種具有競爭力的技術選擇方案中受惠的消費者無疑將成為贏家。」
隨著最終協議正在展開專利重要性和總結性條款評估工作,該授權目前受到25家準HEVC基本專利持有者的支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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蘋果股份有限公司(Apple Inc.) |
英國廣播公司(British Broadcasting Corporation) |
思科技術公司(Cisco Technology, Inc.) |
韓國電子通訊研究院(ETRI) |
Fraunhofer-Gesellschaft zur Foerderung der angewandten Forschung e.V. |
日立萬勝株式會社(Hitachi Maxell, Ltd.) |
HUMAX Co., Ltd. |
JVC建伍株式會社(KENWOOD Corporation) |
韓國KT Corp. |
LG電子(LG Electronics Inc.) |
M&K Holdings Inc. |
日本電氣株式會社(NEC Corporation) |
日本廣播協會(Nippon Hoso Kyokai) |
日本電信電話株式會社(Nippon Telegraph and Telephone Corporation) |
NTT DOCOMO, INC. |
Orange SA |
西門子股份公司(Siemens AG) |
韓國SK Telecom(SK電訊) |
愛立信公司(Telefonaktiebolaget LM Ericsson) |
湯姆遜使用授權公司(Thomson Licensing) |
Vidyo, In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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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與推動進度的其他專利持有人也可能包含其中,同時熱忱歡迎其他專利持有人加入。
透過不斷致力於使單一授權內囊括盡可能多的基本智慧財產權以造福市場,MPEG LA一直歡迎並鼓勵授權專利的提交,以評估其HEVC標準(ISO/IEC 23008-2 MPEG-H Part 2 和 ITU-T Recommendation H.265中規定)的重要性。認為其專利對HEVC標準極為重要並希望加入HEVC專利組合授權的任何相關單位均獲邀提交其專利,以供MPEG LA專利評估者評估。專利提交的相關條款與程序可在以下網址獲得:http://www.mpegla.com/main/pid/HEVC/default.aspx。
MPEG LA, LLC
MPEG LA是提供技術授權替代方案的世界領導者。透過協助用戶方便獲得其技術選擇專利權,MPEG LA提供專利解決方案,為廣泛應用和推動創新創造機會。MPEG LA的開創性MPEG-2授權專案幫助創造了消費電子產品歷史上應用最為廣泛的標準,已成為解決眾多其他技術專利問題的範本。如今,MPEG LA管理的授權專案由來自74個國家的8,500項專利組成,擁有162名授權人,約5800名被授權人。如需詳情,請造訪:http://www.mpegla.com。
附件
下述授權條款摘要僅供參考之用,並可能隨時更改。該摘要並非授權邀約。HEVC專利組合授權計畫於2014年初推出,將提供使用者可能需要的實際授權條款。
解碼器-編碼器製造商轉授權
- HEVC產品通過合法實體銷售給終端使用者
- 0 – 100,000 套/年 = 免權利金(附屬組織的合法實體可獲得)
- 每年售出前100,000套後的售價為0.20 美元/套
- 企業(公司、超過50%股權的子公司)年度最大應付權利金:初步2,500萬美元
- 包括製造權、使用權和銷售權
- 2013年5月1日起 HEVC產品應付權利金。
其他
- HEVC內容無單獨的權利金
- 半導體晶片供應商或其他包括HEVC編碼器和/或解碼器的產品供應商可以以其獲授權客戶的名義支付HEVC權利金
免責聲明:本公告之原文版本乃官方授權版本。譯文僅供方便瞭解之用,煩請參照原文,原文版本乃唯一具法律效力之版本。
聯絡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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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m O’Reilly, 303-200-1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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