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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恩普樂斯顯示裝置LED擴散透鏡的專利糾紛

2016-04-21 1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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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琦玉--(美國商業資訊)--2016年4月18日,加州北區的美國聯邦地方法院(以下簡稱「該法院」)根據陪審團的評議表決,對Enplas Display Device Corporation v. Seoul Semiconductor Co., Ltd.(N.D. Cal., Case No. 3:13-cv-05038-NC)事件作出了判決。認定恩普樂斯顯示裝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在日本及臺灣地區銷售其擴散透鏡中的3個特定產品(型號為9854D、9854E及9879)的行為,對美國發明專利第6,473,554號(以下簡稱「554專利」)的權利要求1、6、33、34及35構成教唆侵權;另外,認定本公司在日本及臺灣地區銷售擴散透鏡中的5個特定產品(型號為9854D、9854E、9879、4922及9853A)的行為,對美國發明專利第6,007,209號(以下簡稱「209專利」)的權利要求20構成教唆侵權(美國發明專利法第271條(b)款)。在美國以外之教唆侵權的成立,需要以美國國內的直接侵權(同條(a)款)或輔助侵權(同條(c)款)為前提,但法院的認定並未指明是對誰進行了直接侵權或輔助侵權的教唆。

本公司對本判決所認定之上述專利的專利侵權及專利的有效性完全不能認同,因此,準備向原地方法院請求重新評估(reconsider),如果該請求不被認可,則向位於華盛頓哥倫比亞特區的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提起上訴。

就本公司所有擴散透鏡的過去部分及將來部分的侵權損害,本判決認定本公司應予損害賠償,因此無論二審(上訴審)的最終結果如何,對本公司的客戶而言,今後繼續銷售、已購買、以及將來購買本公司擴散透鏡的行為不會造成任何影響。即,首爾半導體公司不能基於上述專利權對已購買或準備購買本公司擴散透鏡的客戶行使權利。此外,「554專利」將於今年的12月12日、「209專利」 將於明年的3月19日專利權期限屆滿。

在本判決之前的去年12月的簡易判決中,就本公司的擴散透鏡,該法院作出了如下的不構成侵權的判斷。
①對「554專利」及「209專利」,本公司不構成直接侵權或輔助侵權。
②對「554專利」的權利要求3〜5、7〜29、32及38〜48,本公司根本不構成侵權(既非直接侵權也非間接侵權)。
③對「209專利」的權利要求20以外的其他全部權利要求(1〜9、21及22),本公司根本不構成侵權(既非直接侵權也非間接侵權)。
④本公司型號9827的擴散透鏡,對「554專利」及「209專利」根本不構成侵權(既非直接侵權也非間接侵權)。
⑤本公司型號4922的擴散透鏡,對「554專利」根本不構成侵權(既非直接侵權也非間接侵權)。

另外,首爾半導體公司對上述簡易判決的請求作出反應,對於本公司的擴散透鏡,向本公司提交了如下的無條件不起訴承諾書。
①基於「554專利」及「209專利」,不提起直接侵權訴訟或輔助侵權訴訟。
②基於「554專利」的權利要求3〜5、7〜29、32及38〜48,不提起任何侵權訴訟。
③基於「209專利」的權利要求20以外的其他全部權利要求(1〜9、21及22),不提起任何侵權訴訟。

因此,本判決是對作為上述簡易判決中本公司勝訴以外的爭論焦點,以及殘存爭論焦點的「554專利」的權利要求1、6、33、34、35、及「209專利」的權利要求20的侵權教唆,所作出的判斷。

與部分報導有異,與「554專利」及「209專利」相關的美國訴訟,包括教唆侵權問題在內,僅涉及本公司。本公司的母公司恩普樂斯股份有限公司並不是本訴訟的當事人。

需要補充說明的是,本判決對恩普樂斯股份有限公司在各個國家所擁有之專利的有效性不會造成任何影響。

免責聲明:本公告之原文版本乃官方授權版本。譯文僅供方便瞭解之用,煩請參照原文,原文版本乃唯一具法律效力之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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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TACT:

公司名稱: 恩普樂斯顯示裝置股份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 董事長兼總經理 遝澤 茂雄
聯絡: 恩普樂斯股份有限公司 經營企劃管理本部 行政公關
Tel: +81-3-6268-0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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