紐約--(美國商業資訊)-- Calfee, Halter & Griswold LLP近期代表一家香港客戶,就美國紐約南區破產法院針對西爾斯控股公司(Sears Holding Corporation)及其關聯債務人的第11章破產案所下達的命令提起上訴。
Calfee向美國紐約南區地方法院提起該上訴,旨在維護其客戶的利益。該客戶是一家亞洲供應商,曾在西爾斯申請破產前20天以及申請破產後向西爾斯實際運交了貨物。根據聯邦破產法,這些債權應享有管理費用優先權,並且必須根據重整計畫全額支付。亞洲供應商本來可在向美國西爾斯交貨前,於跨越海洋時即停止運送貨物,但是現在卻因西爾斯主張並被破產法院在近期裁決中採納的結果而面臨嚴重傷害。
Calfee業務重組與破產業務組共同主席兼合夥人、亞洲供應商客戶首席律師H. Jeffrey Schwartz表示:「我們認為國會的本意是,對於運交貨物且其貨物已在收貨方申請破產前以及申請破產之時和之後收到的供應商,他們的債權應以類似方式處理並作為管理費用支付。上訴的主張指出,西爾斯和破產法院應用《破產法》的方式,對類似狀況的債權有差別待遇。」
上訴書中指出,儘管在該破產案件開始時,西爾斯提出要求並且破產法院明確批准,對在破產申請日期及之後根據申請前的訂單而向西爾斯交貨的供應商進行管理費用優先處理,但是西爾斯隨後反對該項優先處理,並要求破產法院改變做法,將這些債權當作一般無擔保債權處理。如果西爾斯成功去除這些債權的優先權,將這些債權當作一般無擔保債權,在破產案件中獲得的賠償可能會很少。
Schwartz表示:「正如第三巡迴上訴法院近期就破產案提交前20天所運交貨物的裁定,有價貨物運交給破產客戶並被破產客戶實際收到的日期決定此類債權的優先權,並且對《破產法》的解讀方式應協調授予管理費用優先權的各子項規定,而不應產生荒謬的結果。」
對於在申請破產前數週甚至數月從中國或其他亞洲國家出貨、並且在正常情況下通常會在收貨方申請破產後就實際運交的貨物收到全額付款的亞洲供應商而言,對債權優先權問題的澄清至關重要。如果Calfee的客戶在上訴中勝訴,確認在收貨方申請破產之日及之後20天向客戶實際運交貨物享有債權的管理優先權,此將為所有外國供應商(特別是亞洲供應商)樹立有利的先例。
關於Calfee, Halter & Griswold LLP
Calfee, Halter & Griswold LLP是提供全方位服務的企業業務律師事務所,在克利夫蘭、哥倫布和俄亥俄州辛辛那提、印弟安納波里斯、紐約和華盛頓特區的各個辦事處擁有160多名律師。Calfee被Chambers USA認可為銀行和金融、企業/購併、員工福利和高階主管薪酬、一般商業訴訟、智慧財產權、勞工和就業以及房地產領域的一流律師事務所,並被Chambers HNW認可為私人財富法領域的一流律師事務所。該事務所為中西部、全國和全球的客戶提供企業重組和破產、商業和公共金融、企業和資本市場、員工福利和高階主管薪酬、遺產和繼承規劃與管理、政府關係和立法、智慧財產權、勞工和就業、訴訟、公用事業監管以及房地產方面的服務,還透過其顧問公司Calfee Strategic Solutions和Calfee Zoning為客戶提供服務。Calfee是Lex Mundi的創始成員,透過獨立律師事務所網路提供國際代理,這些獨立律師事務所可以利用100多個國家的21000名律師。有關更多資訊,請造訪Calfee.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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