紐約--(美國商業資訊)--原因:全球投資人權益律師事務所Rosen Law Firm提醒(a)根據Discovery, Inc. (Discovery) 2022年2月4日提交給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的Form S-4註冊聲明和聯合代理聲明/公開說明書,用Discovery的普通股(NASDAQ: DISCA, DISCB, DISCK)交換了Warner Bros. Discovery, Inc. (Warner Bros.)的普通股(NASDAQ: WBD);和/或(b)在可追溯到該公開說明書直至2022年9月23日提起訴訟的日期範圍內,在公開市場上購買了Warner Bros.普通股股票的投資人牢記,首席原告的截止日期為2022年11月22日。
這意味著什麼:如果您根據Discovery 2022年2月4日的Form S-4註冊聲明和2022年2月10日提交給SEC的聯合代理聲明/公開說明書,將Discovery普通股換成了Warner Bros.普通股,和/或在可追溯到該公開說明書直至2022年9月23日的日期範圍內,在公開市場上購買了Warner Bros.普通股股票,可以透過風險代理費安排,有機會無需支付任何自付費用和訴訟費用而獲得賠償。
接下來該如何做:如需加入Warner Bros. Discovery集體訴訟,請造訪https://rosenlegal.com/submit-form/?case_id=8888、撥打免費電話866-767-3653或者寄送電子郵件至pkim@rosenlegal.com或cases@rosenlegal.com聯絡Phillip Kim律師,瞭解有關集體訴訟的更多資訊。律師事務所已經提起了集體訴訟案。如果您希望擔任首席原告,則必須在2022年11月22日之前向法院提出申請。首席原告是代表其他集體成員主導訴訟的代表方。
為什麼選擇ROSEN LAW:我們鼓勵投資人選擇有資格且在擔任領導職務方面具有成功可查記錄的律師。通常,發布通知的律師事務所並無可相比的經驗、資源或任何嚴謹的同行認可。許多此類律師事務所實際上並不從事證券集體訴訟,只是充當中間人,將客戶介紹給真正提起訴訟的律師事務所,或與真正提起訴訟的律師事務所合作。請務必明智選擇法律顧問。Rosen Law Firm在全球為投資人提供服務,專注於證券集體訴訟和股東衍生訴訟。Rosen Law Firm曾針對一家中國公司發起了迄今規模最大的證券集體訴訟,並成功達成了和解。Rosen Law Firm曾因其證券集體訴訟和解數量,於2017年被ISS Securities Class Action Services評選為排名第一的律師事務所。自2013年以來,Rosen Law Firm每年都進入了該榜單的前四強,而且為投資人追回了數億美元的資金。律師事務所僅在2019年便為投資人追回了超過4.38億美元的資金。2020年,創始合夥人Laurence Rosen被law360評選為「最佳原告律師」(Titan of Plaintiffs’ Bar)。律師事務所的眾多律師都得到了Lawdragon和Super Lawyers的表彰。
案件詳情:本訴訟認為,在提交註冊聲明和公開說明書時,被告知曉或能夠獲得有關AT&T旗下WarnerMedia業務營運的不利資訊。其中包括,正如被告隨後在合併後所揭露:(1) WarnerMedia的HBO Max串流媒體業務存在很高的流失率,除非流失率得以扭轉,否則該業務無法「生存」;(2) AT&T過度投資於WarnerMedia的串流媒體娛樂內容,未充分考慮投資報酬率;(3) WarnerMedia的商業模式是增加串流媒體服務的使用者數量,並未考慮成本或獲利能力;(4) WarnerMedia不當地將其投資集中在串流媒體上,而忽略了其他業務線;以及(5) WarnerMedia誇大了HBO Max的用戶數量,將那些透過搭售方式存取HBO Max但沒有簽署該服務相關協議的AT&T使用者計算在內,從而將用戶數量誇大多達1,000萬。這些不利資訊未在註冊聲明或公開說明書中或在合併生效前向Discovery股東揭露。訴訟指出,當市場瞭解真實資訊後,投資人便蒙受了損失。
如需加入Warner Bros. Discovery集體訴訟,請造訪https://rosenlegal.com/submit-form/?case_id=8888、撥打免費電話866-767-3653或者寄送電子郵件至pkim@rosenlegal.com或cases@rosenlegal.com聯絡Phillip Kim律師,瞭解有關集體訴訟的更多資訊。
上述訴訟的集體尚未得到認證。在此之前,除受聘之外,律師將不會為個人提供法律服務。個人可自行選擇聘請律師,也可以作為缺席集體訴訟成員,且目前無需採取任何行動。投資人在未來任何可能的賠償中的分成金額大小與其是否作為首席原告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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