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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CURITIES COMMISSION OF THE BAHAMAS

巴哈馬證券委員會展開《2023年數位資產和註冊交易所法案》意見徵詢期

2023-04-27 1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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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哈馬,拿索--(美國商業資訊)--巴哈馬證券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今天發布了《2023年數位資產和註冊交易所法案》(簡稱「DARE法案」)以進行意見徵詢。《2023年DARE法案》擴充了數位資產事業活動的定義和清單,包括強大的消費者和投資人保護、風險管理以及市場創新和發展條款。該法案加強了針對數位資產事業的財務和報告要求,以及與以下業務相關的要求:1) 託管和託管錢包服務;2) 經營數位資產交易所;3) 提供數位資產諮詢和管理服務;4) 提供質押服務;5) 監管穩定幣的全面措施。該法案計畫於2023年第二季末在巴哈馬生效。

巴哈馬證券委員會執行總監Christina Rolle女士表示:「我很高興《2023年數位資產和註冊交易所法案》已進入意見徵詢階段,該法案將更新並加強關於在巴哈馬開展數位資產事業以及保護消費者、投資人和市場的規定。我們邀請公眾對這一徵詢過程建言獻策,幫助我們完善和擴充相關法律架構。一旦通過,《2023年DARE法案》將成為全世界最先進的數位資產立法之一,並符合巴哈馬在監管完善的環境中促進發展和創新的承諾。」

對《2020年DARE法案》的審核

巴哈馬證券委員會不斷就《2020年DARE法案》徵求同業回饋、進行內部審核及國際評估。此外,委員會還對數位資產業展開持續監測,採取全面且積極主動的方法,包括對國際監管領域的發展進行持續評估,以及將《2020年DARE法案》與來自歐盟、香港和美國紐約等司法管轄區的類似架構進行基準比較。

委員會從2022年4月開始整合其對DARE法案的持續審核工作,以解決任何立法漏洞、模糊性和立法中的程序問題。委員會已聘請國際律師事務所Hogan Lovells起草新的《2023年數位資產和註冊交易所法案》,並將繼續在意見徵詢過程中與他們合作,直至修正案完成。

對該法案的修訂旨在將系統性風險和蔓延風險降至最低。修正案加強了各項保護機制,例如新的揭露和報告要求、特定的註冊義務,以及加強對數位資產領域營運商的持續監管。增強DARE法律架構的提議為數位資產事業提供了空間,使其能夠隨著該領域的不斷演進而持續創新;同時賦予委員會靈活應變的能力,可提出適用於數位資產交易所的其他規則,以及針對不同類別註冊人制定不同要求。

《2023年DARE法案》的亮點

《2023年數位資產和註冊交易所法案》將建立新的監管架構,以確保巴哈馬立法制度合乎當前最新局勢且能夠施加積極影響,並符合國際標準和最佳做法。

  1. 擴大數位資產事業活動

    與國際標準相比,《2023年DARE法案》將涵蓋層面更廣的數位資產活動。像是就數位資產提供建議或管理、提供數位資產衍生服務、分散式帳本技術 (DLT) 網路節點服務以及質押服務。該法案為委員會提供了在必要時將更多活動劃歸為數位資產事業的能力。
  2. 數位資產交易所的營運

    數位資產交易所營運商必須保證,針對其業務的規模和性質在其活動中採用充分、適當的系統和控制措施。
  3. 數位資產託管或託管錢包服務

    DARE法案提供了強有力的方案來保護客戶利益和託管或錢包服務提供者的權利,包括歸還客戶資產、建立和維護相關程序以確保對數位資產的持續妥善保管和可及性,以及進行規定的客戶揭露。
  4. 質押

    這是一項首創的專門揭露機制,涵蓋屬於客戶之數位資產的質押活動,或者作為一項業務對質押池進行營運或管理。
  5. 數位資產發行人

    對於從巴哈馬境外向巴哈馬境外人士發行數位資產的人士、或是不在《2023年DARE法案》發行人要求範圍內的人士,將建立一項自願註冊制度。委員會將建立一個包含特定資訊的初始代幣發行登記冊。
  6. 穩定幣發行人

    《2023年DARE法案》針對穩定幣建立了一套新的全面監管架構。該修正案為穩定幣提供了明確的定義,提出了現有穩定幣的註冊要求,規定了可接受的儲備資產形式,並對儲備資產的託管和管理、隔離、報告和贖回做出了新的規定。

    明確禁止發行演算法穩定幣。
  7. 《2023年DARE法案》的「護欄」條款及其他條款

    非同質化代幣 (NFT) 根據其屬於金融資產還是消費資產劃分了不同的類別,其中金融NFT現已被納入監管範圍。

    流動性要求和報告事項由委員會靈活處理,可能會對其作出額外的規定。

    法案規定了處理利益衝突和/或關聯協力廠商關係的標準。

    新法案對在巴哈馬境內或從巴哈馬境內對數位資產進行工作量證明 (proof of work) 挖礦規定了某些限制。

    禁止發行隱私代幣。

委員會邀請公眾就《2023年DARE法案》提供回饋。公眾意見徵詢將於2023年4月25日(星期二)開始,一直持續到2023年5月31日(星期三)。公眾意見徵詢文件可在巴哈馬證券委員會網站取得:www.scb.gov.bs/legislative-framework/consultation-documents。有興趣的人士可以透過電子郵件將意見提交至:DAREconsultation@scb.gov.bs,請在主旨行中注明「公眾意見徵詢」(Public Consultation)。如果回饋涉及法案的特定部分,則應加以注明(例如:「第2(a)(i)條」)。如果在不注明具體章節的情況下對意見進行審核,可能會導致錯誤解讀。所有回饋必須在2023年5月31日之前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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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者按:

1. 巴哈馬證券委員會(簡稱「委員會」)是根據《1995年證券委員會法》於1995年成立的法定機構。該法案後被廢除,並代之以新的立法。

2. 《2011年證券業法》(SIA, 2011) 對委員會的職權進行了定義。

3. 委員會負責《2011年證券業法》和《2019年投資基金法》(IFA)的實施,其中《2019年投資基金法》規定必須對投資基金、證券和資本市場的活動進行監督和監管。

4. 委員會負責《2020年金融和企業服務提供者法》的實施。

5. 委員會負責《2020年數位資產和註冊交易所法》的實施。

6. 委員會負責《2022年碳信用交易法》的實施。

7. 委員會的職能包括:

  • 就與資本市場及其參與者有關的所有事項向部長提供建議;
  • 監督資本市場,確保證券交易有序、公平、公正;
  • 促進向投資公眾和資本市場進行及時、準確、公平、有效的資訊揭露;
  • 保護資本市場的有序運作,防止因金融犯罪、市場失當行為和其他不公平和不恰當的做法而導致任何對資本市場的濫用行為;
  • 促進公眾對資本市場及其參與者以及與投資相關的收益、風險和責任的瞭解;
  • 創造和促進有利於資本市場有序發展的條件;以及
  • 履行證券法或議會 (SIA, 2011, s.12) 向其賦予或規定的任何其他職能。

免責聲明:本公告之原文版本乃官方授權版本。譯文僅供方便瞭解之用,煩請參照原文,原文版本乃唯一具法律效力之版本。

請前往 businesswire.com 瀏覽源版本: https://www.businesswire.com/news/home/20230426005413/zh-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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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絡人:DAREmedia@scb.gov.b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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