盧森堡--(美國商業資訊)--Sisvel就杜塞道夫上訴法院有關FRAND的裁決發表以下聲明:
「2016年1月13日,杜塞爾多夫上訴法院發佈了有關對歐盟法院(CJEU) FRAND判決解釋的初步指導意見(華為/中興案,2015年7月16日,C-170/13)。該法院認為,在主張標準必要專利的案件中,法院需要先評估專利權持有人做出的最初授權要約是否遵守FRAND(公平合理和非歧視)原則,然後才能基於侵權人回應不足駁回任何FRAND辯護。SISVEL已經成功針對海爾德國公司(Haier Deutschland GmbH)和海爾歐洲貿易公司(Haier Europe Trading SRL)(「海爾」)宣稱對其無線專利組合中的兩項專利擁有專利權。這兩家公司都屬於中國青島海爾集團。杜塞爾多夫地區法院已經下令海爾停止銷售UMTS和 GPRS行動裝置,提交帳目,並對過往侵權行為所造成的損失進行賠償(案件4a O 93/14和4a O 144/14,參見我們的新聞稿)。 該法院確認了對SISVEL專利的侵權行為並駁回海爾提出的FRAND辯護。由於海爾並未對Sisvel的授權要約及時做出回應,該法院認定海爾未達成歐盟法院設定的要求。在這種情況下,該法院認為無需分析專利權持有人授權要約及其遵守FRAND的詳情。海爾已經就此判決提出上訴。杜塞爾多夫上訴法院現在已在有關一審判決執行的兩項裁定中證實,初步證據顯示,地區法院已經正確地發現了侵權行為,以及SISVEL專利有效性的充分可能性。上訴法院認定,SISVEL有權執行有關要求提供帳目和賠償損失的這些判決。然而,出於禁令救濟考慮,該公司選擇暫緩執行。上訴法院認為,在存在FRAND辯護的情 況下,主管法院必須明確評估專利持有人做出的授權要約是否遵守FRAND原則。只有在這種情況下,確定侵權人是否對授權要約及時做出反應以及是否遵守 CJEU設定的進一步要求才有意義。」
SISVEL無線組合專案經理Daniele Frezzato評論說:「我們感謝上訴法院對他們如何解讀CJEU的決定做出澄清。我們相信,該法院將確認我們的授權要約是基於公平、合理和非歧視的條款做出的。SISVEL的宗旨就是通過為行動電信業提供獨一無二的專利組合來支持科技產業的成長。」
關於Sisvel
Sisvel S.p.A.於1982年成立於意大利,已在管理知識產權、提高專利權價值方面成為世界領先的公司。Sisvel集團業務範圍遍及全球,在多個國家 設有子公司,包括意大利(None Torinese的Sisvel公司和Sisvel Technology公司)、美國(華盛頓特區的Sisvel US和Audio MPEG公司)、中國(Sisvel香港公司)、日本(東京的Sisvel日本公司) 、德國(斯圖加特的Sisvel德國公司)、盧森堡(Sisvel國際公司)和英國(倫敦Sisvel英國公司),並在全球擁有100多名具備工程、法律和授權專業知識的專業人才。Sisvel在成功管理專利組合方面具有悠久歷史,所管理的專利組合涵蓋MP3和MPEG Audio等音訊壓縮標準以及各種廣泛使用的技術,如OSD技術(螢幕顯示技術)、ATSS(自動調諧與分選系統)和WSS(寬螢幕信令,用於自動電視影 像格式切換)。目前,Sisvel 為DVB-T標準、DVB-T2標準、LTE/LTE-A標準和Wi-Fi標準經營專利池和聯合授權專案。此外,公司也經營Sisvel無線授權專案,並 正在為DVB-C2建立新的授權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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